河南省2024-2025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通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3周前

2.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实施“以热定产”,在保障供暖任务前提下,按照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从2025年3月16日起补停其应错峰生产停窑天数,且补停时间和非采暖季错峰停产时间不得冲抵。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2024-2025年度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水泥生产企业2024-2025年度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一)2024-2025年度采暖季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最新发布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等级评定结果,A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B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其他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若A级、B级企业需要调整错峰生产时间的,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两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错峰生产时间,但错峰生产总天数保持不变。

2.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实施“以热定产”,在保障供暖任务前提下,按照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从2025年3月16日起补停其应错峰生产停窑天数,且补停时间和非采暖季错峰停产时间不得冲抵。

3.处理原生状态的生活垃圾(含污泥)高于400吨/日、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水泥熟料实际产量6%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执行全部错峰生产时间的2/3。

4.承担居民供暖任务、协同处置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分局)提交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确认,并同意调整错峰生产时间后方可实施,且其环境绩效等级评定所对应的豁免错峰生产时间不子累计执行。

5.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省水泥粉工序(含独立粉磨站)和铝酸盐、硫铝酸盐、白色硅酸盐等特种水泥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实施限(停)产;水泥企业应同步停止使用燃油车(含燃气车)公路运输原辅料。

6.在2024年至2025年我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落实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错峰生产政策精神出现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调整执行。

(二)2025年非采暖季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有关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精神,我省在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非采暖季期间,可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全省水泥企业自主商定错峰生产计划安排,并将有关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2.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实施“以热定产”,在保障供暖任务前提下,按照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从2025年3月16日起补停其应错峰生产停窑天数,且补停时间和非采暖季错峰停产时间不得冲抵。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2024-2025年度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水泥生产企业2024-2025年度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一)2024-2025年度采暖季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最新发布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等级评定结果,A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B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其他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若A级、B级企业需要调整错峰生产时间的,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两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错峰生产时间,但错峰生产总天数保持不变。

2.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实施“以热定产”,在保障供暖任务前提下,按照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从2025年3月16日起补停其应错峰生产停窑天数,且补停时间和非采暖季错峰停产时间不得冲抵。

3.处理原生状态的生活垃圾(含污泥)高于400吨/日、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水泥熟料实际产量6%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执行全部错峰生产时间的2/3。

4.承担居民供暖任务、协同处置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分局)提交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确认,并同意调整错峰生产时间后方可实施,且其环境绩效等级评定所对应的豁免错峰生产时间不子累计执行。

5.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省水泥粉工序(含独立粉磨站)和铝酸盐、硫铝酸盐、白色硅酸盐等特种水泥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实施限(停)产;水泥企业应同步停止使用燃油车(含燃气车)公路运输原辅料。

6.在2024年至2025年我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落实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错峰生产政策精神出现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调整执行。

(二)2025年非采暖季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有关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精神,我省在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非采暖季期间,可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全省水泥企业自主商定错峰生产计划安排,并将有关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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